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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车辆发生自燃 律师:神州应承担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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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09:16: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假期短途租车成为很多消费者的游玩的选择,随着国内市场租车的火热,也带动了一批租车平台的兴起。租车玩是好事,但是遇到了问题,还是让很多消费者感到头疼。
今年五一放假的时候,盖先生在神州租车租用了一辆别克GL8 7座汽车出去玩,租期从4月30日上午到5月2日上午一共两天的时间。
5月1日晚上,盖先生驾驶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间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开启空调制冷时,突然闻到车内有烧焦味道,于是立即将车靠右侧停放。盖先生下车随即发现车头右侧发生浓烟并起火,想打开车厢盖进行灭火,但是火势蔓延变大,无法开启。考虑到车刚加满油,害怕发生爆炸,盖先生和朋友立即远离了汽车,同时拨打了119进行求救,随后又拨打神州租车客服电话告知车辆发生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的火灾事故事实为:“火灾系自燃所致,燃烧物为机仓内部件,过火面积2平方米,造成车辆机仓及内饰不同程度烧损,无人员伤亡。”
事故之后,盖先生将车辆交回神州租车,索要已支付的租车费用1646元,并要求神州租车公司赔偿由于车辆自燃而烧毁的包与两部手机,约6000元。神州公司表示租车费用可以退回,但是对盖先生的损失不予赔偿,还要求盖先生支付车辆实际价值20%的损失费。
盖先生认为神州租车公司在处理此次事故当中的一些做法并不妥。
首先在车辆自燃当晚按照神州客服提出需求消防出具事故证明,消防需要神州租车提供公司营业执照以及车辆发票,车辆保险单,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可神州租车方面一直拖延,导致拖延消防事故证明出具延期,无法对车辆进行车辆自燃原因检测延期。第二,为何拿到消防出具事故证明后告知神州租车和厂家都无法判断车辆自燃原因?第三,神州租车是否在车辆出租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测?
那么,关于盖先生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神州公司以合同约定要求盖先生承担车辆实际价值20%的损失是否合理?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平台针对盖先生的疑问也请教了北京岳城律师事务所的魏新华律师做出了法律分析。
魏新华律师称:“盖先生与神州租车行签订《租车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并且依合同约定:盖先生已支付租车费用,神州租车也向盖先生交付租赁车辆,合同已经实际开始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此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盖先生在正常合理使用租赁车辆的情况下,租赁车辆发生了自燃,并造成盖先生6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神州租车应对该损失进行赔偿,但盖先生应该对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神州租车采用格式合同与盖先生签订《租车服务协议》,并在协议里约定:‘车辆发生报废的,乙方须支付车辆实际价值20%的损失费,车辆发生盗抢的,乙方应支付车辆实际价值20%的损失费。’但是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中含有此类规定的,其内容无效。并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只有在对租赁物保管不善的情况下,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神州公司要求盖先生赔偿车辆价值20%的损失于法无据,《租车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也因属于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而无效。神州租车官方网站上公示的神州租车服务规则之保险责任中亦有明确约定,保险车辆由于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承租方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与神州租车承担100%责任。神州公司要求盖先生承担车辆实际价值20%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盖先生还在为赔偿的事情等待神州方面最后的回复

注本文转载自亿邦动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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